(一) 唯一性
一个编码只能代表一种对象。避免多个对象一个编码和一个对象多个编码。一般来说主要属(特)性不完全等同的视为两种对象。
(二) 完整性
企业所有的对象,包括信息系统涉及的信息都应编码。以保持编码完整,杜绝对象无编码的情况出现。
(三) 准确性
对编码定义和描述必须准确,不能模棱两可。不能为了简单套用传统工作模式的人工解读,而在编码中加入大量描述性、易变动的信息。而对于易于变动的属性应通过独立的数据项进行描述。
(四) 适应性
在设计编码规则时,应从企业的全局出发,考虑对象的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如不同组织和不同业务域的需要。
(五) 继承性
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码,可以依据企业实际需求有区别地、全部或部分引用或借鉴。对于企业已普遍使用的编码,在确保符合编码原则的基础上应尽可能考虑沿用或在原编码基础上进行完善。
(六) 拓展性
在编码结构和容量的设计中,不应仅考虑现状,要为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运营变更和管理方式向更高的阶段发展预留编码的扩展空间。避免使用中无法增加新的编码。
(七) 稳定性
编码要统一而有一贯性,编码规则一经确定,就应一直沿用下去,中途不得随意改变。编码已经使用也不应改变,已免造成数据混乱和丢失。
(八) 易用性
在不违反上述原则,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编码应尽量简短,规则应尽量简单,以易于对数据的维护和使用。如应采用易于记忆的文字、数字,或赋予暗示及联想性的编码,同时考虑编码录入的方便性,编码尽可能短、少,避免使用特殊符号,如‘#’、‘-’、‘*’等。
二、编码方法
(一) 编码类型
编码类型是指编码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存储类型,一般可分为两类:
数值编码:
在信息系统中使用各种数值类数据类型进行存储,如整型等。该类编码只能使用数字进行编码,一般为不定长、顺序编码。
字符编码:
在信息系统中使用各种字符类数据类型进行存储,如字符型等。字符编码可使用汉字、字母、数字、符号进行编码。根据编码字符的组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纯字母编码
2、纯数字编码
3、字母数字混合编码
符号一般用于分隔不同的编码位段,如:“-”、“.”等。采用字母进行编码时需要考虑信息系统是否区分字母大小写,在编码规则中应明确指定使用大写还是小写。
(二) 编码长度
编码长度是指编码中字符的个数或数值的取值范围。
1、定长编码(建议同类数据编码保持统一长度)
2、不定长编码(不常见)
三、编码方式
(一) 顺序编码
1、顺序编码是在同一级编码中,按字母或数字的顺序升序或降序依次进行编码。
2、考虑到编码的扩展性和可读性,可以空出部分编码进行预留。
(二) 物资编码示例
1、采用4层11位数字代码,代码结构如下:
2、示例说明:
1) D1-D2 大类编码,例如:发电专用设备及配件为02;
2) D3-D4 中类编码,例如:电站锅炉及辅助设备为01;
3) D5-D6 小类编码,例如:电站锅炉为02;
4) D7-D11 流水号,例如:00001;
5) 编码无重复。
3、编码举例,以下给出示例,便于对编码规则的理解,表格中只是编码样例,不代表实际编码情况。
编码
大类(D1~D2)
中类(D3~D4)
小类(D5~D6)
流水号(D7~D11)
02010200001
02
01
02
00001
四、编码要求
在没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各类对象的编码规则,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编码要求:
1、一般应采用纯数字或纯字母的字符编码,编码中不应使用符号、汉字和全角字符;
2、如果使用字母作为编码,无论信息系统是否区别大小写,应一律采用大写;
3、如采用数字编码,一般将“0”做保留,“9”作为其他类;
4、如采用定长数字编码,位数不足的前补“0”;
5、在只需要唯一区分数据对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无意义的顺序数值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