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克托等在2013年出版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列举了国外大数据带来的商业变革:
美国的Farecast科创公司为客户提供机票价格预测服务,准确率高达75%;
亚马逊通过浏览和购买记录推荐你想要的书或商品;
谷歌对超过60多种语言进行流利翻译,为任何一种语言检查拼写;
Twitter,Facebook和linkedIn通过社交网络得知用户的喜好;
沃尔玛将蛋挞和飓风用品陈列在一起,从而增加销量,改写了零售业营销方式;美国折扣零售商塔吉特(Target)可以判断一个女性是否怀孕和预产期,并在其孕期的不同阶段寄送优惠券,从而留住客户;
IBM可以为司机确定汽车电池充电的最佳时间和地点;
Facebook的账面价值(多为有形资产)在2011年只有63亿,但市场估值却高达1040亿,二者差额对应的是大量用户信息的价值;
苹果公司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约,获得了运营商提供的大量用户体验数据,产生的规模效益远超产品销售……
类似的变革和企业,如今在我国已不罕见。基于数据及技术,企业具有了商业智能,拥有了预测和为客户进行个性化定制能力,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便利,自身也获取了超出商业本身的更大收益。
虽然以往的企业也需要了解客户,迎合客户的需求,但从未达到现在这样,对客户洞察透彻,量身打造,商业模式和获利途径发生了巨大变化。
大数据时代的企业一大不同以往之处,或许体现在其与客户群体的关系更为复杂。迫于大数据竞争,企业无不渴望获得更多的客户数据,或主动收集,或与其他企业协议共享,甚至利用技术监视、追踪、窃取。企业与消费者已不限于传统上的纯交易关系,还涉及二者之间与数据信息获取、利用等相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企业对待客户群体的态度,因大数据导致的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变得更加差异化,企业对消费者提供服务,进行消费引导等,更有针对性。
同时,企业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发生了变化。以“杀熟”为例,传统如传销等,熟人范围有限,以利用信任对熟人坑蒙拐骗为主要手段。而“大数据杀熟”,则是在正常网络平台上,针对老客户进行差异化价格交易,其规模和隐蔽性远非昔比。从技术的角度看,目前所谓的“大数据杀熟”简单粗暴,实际还算不上“‘大数据’的杀熟”。如果真到了大数据程度,企业侵害的后果难以想象。相应地,与企业侵害有关的法律规范明显跟不上形势了。例如,差异化价格交易,对应的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价格歧视”,一般指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就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给予不同的价格对待的垄断定价行为,发生在消费者因企业垄断而无法有其他选择的情形之下。而“大数据杀熟”并不一定存在垄断的问题,而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新方式。企业越来越有智慧,消费者地位更加弱势,
给相关法律现代化提出了挑战。10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尽管在实施效果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仍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